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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戴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2********,瑶族,初中文化,在外务工人员,住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5日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戴某甲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2月14日在本县两丫坪镇黄金村“老山界庵堂”山上采用放置猎夹猎捕野猪一头并将其杀死。2020年3月25日经怀化学院生物与食品工程学院教授鉴定:戴某甲捕获的野猪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2020年4月8日,经溆浦县林业局认定:戴某甲捕猎的工具猎夹为法定禁用工具。

案发后,被告人戴某甲于2020年1月15日主动到溆浦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覃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戴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止工具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东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戴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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