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长兴县**镇**小区。2019年1月因赌博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帮助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金额后,再通过POS机刷信用卡,以虚构交易回流资金的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并向信用卡持卡人收取0.7%-1%不等的手续费。具体如下:
1、使用田某某的浦发银行信用卡虚构交易,金额为190197元;
2、使用赵某某的浦发银行信用卡虚构交易,金额为118863元;
3、使用吴某某的华夏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信用卡虚构交易,金额小计为845872元;
4、使用林某某的农商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信用卡虚构交易,金额小计为335463元;
5、使用从某某的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信用卡虚构交易,金额小计为7615元;
6、使用姚某某的农业银行、平安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信用卡虚构交易,金额小计为132869元;
7、使用钱某某的华夏银行、浦发银行、交通银行信用卡虚构交易,金额小计为1516852元;
8、使用杨某某的建设银行信用卡虚构交易,金额为24522元;
9、使用曾某某的招商银行信用卡虚构交易,金额为1360元。
被告人戴某某还使用自己名下华夏银行、农商银行、工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浦发银行、中国银行信用卡虚构交易,金额小计2265642.5元;使用其妻黄某某的浦发银行、农商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民生银行、邮政银行、中信银行信用卡虚构交易金额,金额小计2629065元。
综上,被告人戴某某通过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金额总计为8068320.5元。
2019年5月,长兴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戴某某的人身及住所进行搜查时,扣押手机两部、POS机四台、POS机单一条、银行卡9张、信用卡37张,并已将其中26张信用卡发还相关证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交易明细及注册信息、POS机等物证、书证;
2、证人林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珏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联系电话13362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物品清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