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9221987********,汉族,大专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大悟县,住大悟县**镇**村**号**单元**室。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大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戴某某使用微信账号**、**和QQ号加入删帖的微信群和QQ群发布有偿****, 提供有偿删除信息服务,以每条不等的价格收取费用,然后将有删帖需求的公司和个人提供的帖文网址转发给删帖人员,从中赚取差价。截止案发,被告人戴某某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的经营数额为1470830元。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被告人戴某某帮助崔某联系他人为***集团删除在百度贴吧、知乎、今日头条、微博、华律网等处的负面贴文100条左右,通过微信收取965****,支付宝收取346800元,共计1312600元。
2、2019年2月,被告人戴某某帮助吴某某联系他人为****航空有限公司删除在百度知道、百度贴吧、今日头条等处的负面贴文12条左右,共计收取33530元。
3、2019年4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戴某某帮助汪某某联系他人为****学院删除在百度知道、百度贴吧、今日头条等处的负面贴文10条左右,共计收取18900元。
4、2019年5月,被告人戴某某帮助魏某某联系他人为****删除在百度贴吧、微博、论坛等处的负面帖文20条左右 ,共计收取102300元。
5、2020年8月,被告人戴某某帮助王某某联系他人为*******学校删除在知乎上的负面帖文5条左右,共计收取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微信号账户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及提现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王某某、吴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3、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4、电子数据光盘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伶俐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大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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