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戴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8********,汉族,中专文化,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村**庙组**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0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戴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至本市奉贤区庄行镇邬桥社区**村**号被害人吴某某家中,为吴某某看病挂盐水进行诊疗活动并收取费用人民币100元。后吴某某在挂盐水过程中出现症状,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吴某某因符合在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心力衰竭的基础疾病上,因支气管肺炎及慢性心力衰竭急性发作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无证行医行为在其死亡中具有次要作用,为诱发因素。
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丁某甲的证言、证人丁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戴某某于上述时间、地点为被害人吴某某挂盐水进行诊疗活动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于2020年9月25日在本市奉贤区运河北路**弄**号**室被告人戴某某暂住处查获用于非法行医的药品,并予以扣押。
3.居民死亡确认书证实,吴某某于2020年9月24日猝死。
4.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吴某某因符合在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心力衰竭的基础疾病上,因支气管肺炎及慢性心力衰竭急性发作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无证行医行为在其死亡中具有次要作用,为诱发因素。
5.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实,被告人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和户籍资料证实,本案案发和被告人戴某某的到案经过和身份情况。
7.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其对上述非法行医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磊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1年1月5日
附: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本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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