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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甲、戴某乙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1001号

被告人戴某甲,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沭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戴某甲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乙,男,195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5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沭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戴某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底,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为了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提供了自己的身份信息及照片,以支付对价的方式让他人伪造执业医师资格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中专毕业证书、医师任职资格证书和沭阳县人事局制发的文件。经鉴定,申报材料上“宿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沭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沭阳县人事局”印文均系伪造。2016年年初、2017年,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先后使用伪造的材料申报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被告人戴某甲开办了诊所,被告人戴某乙受聘为医生。

另查明,被告人戴某甲于2020年9月8日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出具申报材料等书证;

2.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供述和辩解;

3.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共同实施故意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戴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玉泉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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