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戴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现住湖北省团风县**乡**村**号。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12月7日被团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未执行)。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现住湖北省团风县**乡**村**号。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12月7日被团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7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20年5月9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同洪某甲、洪某乙(以上两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团风县**镇**KTV*甲包厢消费,期间戴某甲酒后误入*乙包厢,拉着余某某的妻子傅玉跳舞,余某某因此事与戴某甲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随后戴某甲回到*甲包厢。戴某乙、洪某甲、洪某乙得知戴某甲被打的情况后,便与戴某甲一同前往*乙包厢讨要说法,随后双方再次发生冲突,戴某甲、洪某甲对余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后双方被拉开,戴某甲等人被推出包厢,戴某乙、洪某乙等人在包厢外拉住包厢门,戴某甲在包厢外用啤酒瓶将包厢门上的玻璃砸破,傅玉在包厢内挡住包厢门时眼部被砸伤。经法医鉴定,傅玉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余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民事赔偿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贾某某、林某某等4人的证言;3.被害人傅某某、余某某的陈述;4.团风正昂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同案人洪某甲、洪某乙的供述;8.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琳莉
检察官助理:童锐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团风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397156****;被告人戴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团风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557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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