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Z155号
被告人戴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圩**号,住湛江市霞山区**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同年5月2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圩**号,住湛江市**大道**号广东****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3日被逮捕;同年5月1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年5月15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晚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与被害人陈某某等人受双方共同朋友廖某某的邀请到**酒店**KTV房唱歌喝酒,在KTV房内戴某甲、戴某乙的同村人戴某丙与陈某某发生推搡,后被在场人劝离开,当晚10时30分许,戴某甲、戴某乙、戴某丙等人与陈某某在湛江市麻章区****酒店门口相遇,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后,接着戴某甲、戴某乙与戴某丙等人对陈某某进行围殴,陈某某爬起来向外跑时,被推倒在地,随后戴某甲、戴某乙及多名男子分别用不锈钢停车牌打、拳打脚踢等方法打伤陈某某的头部、胸部、颈部、腰部、四肢等部位。经湛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两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亲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两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全案案情,依法建议在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光强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两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戴某甲1353430****,戴某乙1881429****
2.案卷材料叁册,证据目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证据开示清单壹份,视听资料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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