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19〕757号
被告人戴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0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万盛区,住重庆市渝北区**工业园区**小区**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戴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0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万盛区,住重庆市万盛区**大道**号附**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镇**路**号附**号**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01995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万盛区,住重庆市万盛区**段**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黄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0日至1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黄某某商定,骗被害人杨某甲办理贷款,所获钱款由三人平分。随后,戴某甲联系到王某某(另案处理)办理贷款。2019年6月9日,戴某甲、戴某乙、黄某某、王某某等人到杨某甲位于重庆市万盛区**路**号附**号**单元的家中,在杨某甲明确说明自己不想贷款的情况下,谎称系黄某某借款而杨某甲仅作为担保人,又采用遮挡借据的方式,欺骗杨某甲在借据上的借款人处签字,从而使杨某甲向王某某借款3万元,王某某以利息、考察费等名义收取1.5万元,戴某甲、戴某乙、黄某某实际得款1.5万元,其中,戴某甲得款3千元,其余1.2万元由黄某某私自占有。借条约定的一月借款期限届满后,杨某甲不能归还。戴某甲以借款必须归还、借条约定每天有20%的违约金、如若不还利息会越来越高为由,欺骗杨某甲卖房还款,之后,戴某甲以5.4万元的价格从王某某处买回借条,将杨某甲名下位于重庆市万盛区**路**号附**号**单的房屋在中介登记出售,并带杨某甲补办身份证和房产证,其间,戴某甲让杨某甲搬至南桐支路的出租房内居住并安排戴某乙对杨某甲进行看管。2017年8月9日,戴某甲安排杨某甲和买家签订合同,将该房屋以17.5万元的价格予以出售,获款16万元,该房款全部由戴某甲占有。案发后,戴某甲退还部分房款给杨某甲,截止目前,共计4.96万元。
2019年7月24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重庆市渝北区高职城实训中心附近将戴某甲抓获;2019年7月24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重庆市万盛区**大道**号附**号将戴某乙抓获;2019年8月7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重庆市涪陵区强制隔离戒毒所将黄某某抓获。戴某乙、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清单载明的手机等物证;
2. 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买卖合同、委托合同、收据、收条、欠条、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3. 证人王某某、戴某丙、傅某某、杨某乙、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5. 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伙同戴某乙、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黄某某诈骗1.5万元,数额较大,戴某甲、戴某乙诈骗1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戴某乙、黄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戴某甲、戴某乙共同诈骗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17.5万元的犯罪事实中,戴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戴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剑
检察官助理:牛福帅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黄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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