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1〕Z31号
被告人戴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戴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闽BK****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下板路口往新度镇蒲坂村方向行驶,途经下板路口附近时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戴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6.3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戴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珺姗
检察官助理:林中圣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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