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戴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76********,汉族,初中文华,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住湖南省临澧县**镇**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晚6时许,被告人戴某甲伙同吸毒人员杨某某驾车前往津市从他人手中购得500元冰毒。当晚9时许,被告人戴某甲将吸毒人员周某某、戴某乙、杨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带至临澧县**镇**组自己家中一楼房间内,与上述人员在房间内采取加热吸食烟雾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戴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办案民警出具的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戴某乙、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戴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12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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