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戴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汉寿县**镇**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戴某甲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已另案处理)在其本人的车上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1号天黑后,被告人戴某甲伙同李某某,驾驶戴某甲的车牌为湘******的大众朗逸小轿车到汉寿县通过微信找“a、琳子”(信息不详,未到案)的毒贩子,由戴某甲、李某某共同出资购买了700元的毒品冰毒,后将车开到汉寿县**镇**产业园地下车库在戴某甲的车牌为湘******的大众朗逸小轿车内采取“烧板烫吸”的方式吸食了购买的毒品冰毒。
2、2020年9月2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戴某甲伙同李某某,驾驶戴某甲的车牌为湘******的大众朗逸小轿车到常德市通过微信找“奋斗青年”(信息不详,未到案)的毒贩,由李某某出资购买了1000元的毒品冰毒,拿到毒品后两人将车开到汉寿县**镇**产业园地下车库,在戴某甲的车牌为湘******的车内采取“烧板烫吸”的方式吸食了购买的毒品冰毒。
3、2020年10月15日晚10时许,被告人戴某甲驾驶车牌为湘******的大众朗逸小轿车到常德市找“奋斗青年”(信息不详,未到案)的毒贩,由戴某甲出资购买了400元的毒品冰毒,回到**镇后戴某甲接到李某某,后戴某甲将车开至汉寿县**湖路边,两人在戴某甲的车牌为湘******的车内采取“烧板烫吸”的方式吸食了购买的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轿车照片、车辆登记信息、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账号信息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户籍信息;2.证人李某某、戴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戴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甲现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_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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