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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戴某甲,绰号“叼老价”,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益阳市资阳区**栋**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7月1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因监视居住期间脱逃,2020年3月1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3月26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戴某甲三次在自己位于益阳市资阳区**栋**号的家中,容留张某某、刘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戴某甲在自己家中容留张某某、刘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2.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戴某甲在自己家中容留张某某、刘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3.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戴某甲在自己家中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2019年7月18日,公安机关在益阳市资阳区风华汽车服务中心附近一娱乐室将被告人戴某甲抓获归案。后因戴某甲在监视居住期间脱逃,2020年3与10日6时许,公安机关在益阳市资阳区和瑞家园将戴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戴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戴某甲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戴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甲拘役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明辉

检察官助理:刘部凡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甲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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