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戴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镇**村**组**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15日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期自2009年9月27日至2011年9月26日止);2015年5月26日因寻衅滋事被新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7年5月7日因殴打他人被新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新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7日至4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戴某甲的表妹成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在琅塘镇五星村香格里拉KTV888包厢内唱歌。戴某甲也来到该包厢,挨着陈某某坐,并一直与她说话。陈某某不愿理睬他,随后离开,等戴某甲离开包厢后又回到包厢里。但戴某甲又回到包厢唱歌,陈某某仍不愿理睬他,戴某甲强行让陈某某吃西瓜,还把西瓜按在陈某某的衣服上,陈某某骂他是神经病,戴某甲随后拿麦克风砸了陈某某的头一下。陈某某就到外面打电话给朋友刘某甲要他们开车来接她,戴某甲尾随出来看到陈某某打电话,问她是不是要喊人来搞他。然后戴某甲拿出一把匕首指着陈某某,被其朋友抢掉。没过多久,刘某甲等四个人开车到了现场,刘某甲认识戴某甲身边的朋友,在马路一旁了解情况。戴某甲从旁边的夜宵店里拿了一把菜刀,对着刘某甲砍了过去。刘某甲抬起两只手挡了一下,两只手都被砍伤。随后刘某甲拿了一根竹棍跟戴某甲对峙了一会,之后便被送往医院治疗,戴某甲随后也离开了现场。经鉴定,刘某甲的伤构成轻伤。
2.2019年2月2日 21时许,被告人戴某甲和一朋友一起到**镇**村刘某乙家里玩,当时戴某乙、邹某某、刘某丙三人正在坐庄搞“斗牛”赌博,戴某甲便也参与其中。戴某甲输了钱之后又从朋友那里换了1000元现金准备参赌,戴某乙要他不要再赌了,戴某甲便与其发生争吵。随后戴某甲从外面车里拿了一把黑色匕首进到房间里,将戴某乙腰部捅了一刀,被人拉开后驾车离开。经鉴定,戴某乙的伤构成轻微伤。
3.2019年11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戴某甲在**镇**村残疾人戴某丙、戴某丁兄弟俩开的店子里面进行“搬豹子”赌博,戴某戊、戴某丁、戴某丙三人合伙坐庄。戴某甲先是在赌桌上面“捉庄”赢了60元钱,戴某戊将戴某甲推出店外,讲:“这里都是一些老年人在搞着好玩,你不要在这里把槽子弄散了。”之后戴某甲在店外转了一圈又进到店里,开始自己下注参赌,输了两把后戴某甲又拿出手机放到桌子上,要旁人给他微信转300元未果。戴某丁讲没有现金就不能下注,随后戴某甲便冲到店门口将店里的玻璃柜子掀翻了,戴某甲的手指也因此被划伤。随后戴某丙、戴某丁即骂了戴某甲,戴某甲便捡起店门口的塑料凳子砸戴某丙和戴某丁,戴某戊上前制止,并打了戴某甲两个耳光,戴某甲便去琅塘四医院包扎伤口去了。当日13时许,戴某甲吃完饭并喝了酒,想到自己在戴某丙、戴某丁兄弟的店里吃了亏,心中气愤便又借了一辆摩托车拿了一把锤子赶到戴某丙店门口。戴某甲一下车便拿锤子进到店里打砸,戴某甲将店门口的立式冰柜和玻璃柜子的玻璃砸烂,戴某丙、戴某丁两人扑上去每人抱住戴某甲一条腿,戴某甲用力挣脱,戴某丙、戴某丁因此身体有擦伤,随后戴某甲离开了现场。经鉴定,戴某丙、戴某丁店内被损毁财物价值共770元。
2019年11月10日,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将戴某甲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戴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情况说明、前罪刑事判决书、病历证明等书证;2. 证人戴某己等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等陈述;4.被告人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残疾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戴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甲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凌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联系方式:13574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