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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一部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戴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4********,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住涟源市****村。因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19年10月10日被涟源市公安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0月2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同月1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15日至10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戴某甲因对在涟源市白马水库放网网鱼的人心怀不满,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槟榔塑料包装引燃停放在涟源市白马水库渡口处竹筏上的渔网,导致被害人刘某某、戴某乙的渔网和竹筏船被不同程度烧毁。经涟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烧毁的竹筏船和渔网总价格为7484元。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戴某甲与被害人刘某某、戴某乙达成调解协议,由戴某甲一次性赔偿刘某某、戴某乙的各项损失共计4800元并于当日已支付到位。刘某某、戴某乙均出具谅解书表示对戴某甲谅解。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戴某甲在其位于涟源市白马镇白马村一组家中被涟源市公安局白马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戴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截图、监控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戴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戴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戴某甲有坦白的法定量刑情节和赔偿、谅解的酌定量刑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建平

检察官助理:李勇南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甲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三张,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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