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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戴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玉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至2019年12月底,被告人戴某甲利用手机下载“闲聊”app和“中至上饶麻将”app,并在“中至上饶麻将”app上创建群名为“开心**”的赌博群,在“闲聊”app创建“开心**一块一分”闲聊群,前后拉彭某某、余某某、花某某等113人进群参赌,参赌人员加入该赌博群参与赌博,通过“中至上饶麻将”平台随机四人组合进行打麻将来赚取游戏分,在“闲聊”群里将游戏分折算成赌资进行赌博交易。被告人戴某甲作为群主和群管理人员,对赌博群进行专门管理和运营,并从中抽水,根据游戏分折算人民币倍数,分别收取每场3元到5元的房费。经核查,被告人戴某甲收取房费获利人民币11万余元。案发后,玉山县公安局暂扣戴某甲非法所得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信息、微信个人信息截图、情况说明及群统计信息等书证;

2.证人戴某乙、彭某某、余某某、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手机上组建闲聊群组织113人赌博,采用收取房费形式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炉斌

                             检察官助理:邱淮阳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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