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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甲故意伤害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戴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镇**路**号,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街道**“**打金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09时10分,因沈某甲骂要搞戴某甲“绝后”(指没有后代继承人),戴某甲为了报复沈某甲就从其经营“**打金店”内持一支顶门的铁棍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街道**“**发廊”门口处殴打沈某甲头部致伤流血,沈某甲抓住该铁棍与戴某甲争夺,在争夺过程中,夏某某冲过来用拳打脚踢沈某甲,接着,夏某某在附近旁边捡起一块砖头准备殴打沈某甲,沈某甲看见了就放开其与戴某甲争夺铁棍的手逃跑,这时,在对面“诚*打金铺”内的吴某某见其丈夫沈某甲被戴某甲和夏某某殴打头部受伤流血就从该铺内持一把菜刀冲出来砍戴某甲和夏某某,戴某甲看见了就冲上去到,吴某某见了就退回“**打金铺”内,戴某甲与夏某某冲迸该店内,戴某甲持那某某铁棍殴打吴某某手中持的菜刀掉落在地面上,接着再持该铁棍殴打吴某某的头部,吴某某的头部被殴打致伤流血。经法医鉴定,沈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棍一支;2.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扣押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人口信息表等;3.证人曾某某、青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沈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戴某甲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现场抢夺铁棍视频、沈某甲、吴某某受伤部位视频、出警视频等(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持铁棍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戴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四条、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小枫

(院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戴某甲现被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278页,检察卷1册32页。

3.涉案物品铁棍一支(均由侦查机关扣押)请依法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5.《量刑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6.《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等材料共7份(1份装订于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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