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戴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2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于同年3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被告人戴某甲通过QQ结识被害人李某某。2009年至2016年10月,被告人戴某甲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编造做生意、还债、老家拆迁等理由,以借为名,骗得被害人李某某合计人民币8701577.28元,所得赃款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
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戴某甲在绍兴市越城区二环西路山阴路路口附近被警察抓获。案发后,赃款未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微信截图、个人信用报告、借条、声明书、反馈意见、欠条、借款记录、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银行流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
2、证人叶某甲、黄某某、桂某某、叶某乙、王某某、戴某乙、金某某、薛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戴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戴某甲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4册,其他物品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