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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戴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住武冈市**镇**村**组。 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戴某甲手持火铳在武冈市水浸坪乡高霞村高霞山上打兔子时被武冈市公安局水浸坪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扣押火铳一把,铁砂子弹、黑火药各半瓶。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戴某甲所持有的火铳认定为枪支。

被告人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戴某甲户籍资料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书: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4.视听资料:讯问戴某甲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一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667396****保证人戴某乙电话15573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  委托调查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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