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食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戴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镇**大道**段**号,住安徽省定远县**镇**大道**段**号。被告人戴某甲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戴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戴某甲,听取了被告人戴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戴某甲和陈某某(已判决)约定,由被告人戴某甲利用经营“**萌宠”淘宝店并担任客服的便利,将有购买猕猴意向的人推荐给陈某某。经被告人戴某甲介绍,朱某某、郑某某、宋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胡某某、杨某某(以上均已判决)在陈某某处购买猕猴共计8只,分述如下:
1.2017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以1275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郑某某猕猴1只。
2.2017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以1275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胡某某猕猴1只。
3.2017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以1075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李某某猕猴1只。
4.2017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以1085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宋某某猕猴1只。
5.2017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以1095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杨某某猕猴1只。
6.2017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以1295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赵某某猕猴1只。
7.2018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以25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朱某某猕猴2只。
经鉴定,以上8只猕猴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被告人戴某甲于2019年2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等书证;
2.被告人戴某甲及同案人陈某某、戴某乙、朱某某、胡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宋某某、郑某某、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森公司鉴(动物)字[2018]433号、[2018]785号、[2018]907号、[2018]1055号、[2018]1182号物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甲和陈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戴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戴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国祥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戴某甲(1595503****)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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