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戴永发,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6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号**楼,现住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道**号**房。2010年6月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3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19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8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永发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戴永发在其位于广州市海珠区**道**号**房的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招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戴永发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当场在上述地址缴获冰壶3个,在吸毒人员招某某的身上缴获毒品1包(净重33.89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冰壶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招某某、陈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戴永发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永发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永发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戴永发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再犯容留他人吸毒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戴永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雯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戴永发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视频卷1册(内有光盘6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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