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19〕585号
被告人戴永波,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77********,汉族,大专文化,原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出生地:安徽省肥东县,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戴永波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建德,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11984********,汉族,大专文化,原深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营业部经理,出生地:江苏省响水县,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镇**道**号,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路**号**小区**幢**室。被告人朱建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永波、朱建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分别告知二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6月15日两次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6月15日、8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5月1日、7月16日,本案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2日,严某某、张某甲(均在逃)在深圳注册成立深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同年12月,该公司经营地址变更至本市玄武区**路**号**大厦**楼,并成立大行宫营业部及多家分公司,组织、雇佣大量业务员,通过发放传单、开推介会、投资人口口相传等形式,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以P2P为名宣传,以做汽车质押贷款项目为由,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借款,并签订投资协议书,承诺到期还本付息。
2016年12月,徐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以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名义收购深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2月开发网络平台、“**会”APP,成立江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1月,该公司转让给张某乙(在逃),仍以上述方法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集资。2018年8、9月,该公司再次转让给金某某,后基本没有进行非法集资。
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戴永波、孔某某(另案处理)筹备成立并负责运营江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戴永波担任该公司总裁,负责全国业务端所有事务。期间,被告人戴永波共向3445名集资参与人吸收存款人民币4.2余亿元,造成上述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人民币2.6余亿元;向目前已报案的122名集资参与人吸收存款人民币2100余万元,造成上述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人民币2000余万元。
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朱建德先后担任大行宫营业部经理、南京第二分公司经理,期间共向400名集资参与人吸收存款人民币7700余万元,造成上述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人民币4300余万元;向目前已报案的131名集资参与人吸收存款人民币2300余万元,造成上述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人民币2100余万元。
2019年1月6日,被告人戴永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月5日,被告人朱建德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借款合同、收款确认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清单、工商登记资料、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徐某某、李某某、郑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戴永波、朱建德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南审希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7.电子数据公司台账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永波、朱建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与他人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新佳
代理检察员:徐 佳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戴永波、朱建德现均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2卷10957页及审计报告4册。
3.随案移送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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