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戴洁,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江省**,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园**幢**室,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园**幢**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10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后脱保;2014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决定逮捕,于2019年4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洁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7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 月至8月间,被告人戴洁勾结李某甲(已判刑),利用戴洁担任北京**江省区域经理的职务之便,通过政府**的形式,以每瓶1.3 元的低价从北京**药业有限公司申请30万瓶斯利安叶酸片,后戴、李二人通过浙江省嘉兴**医药有限公司作为配送渠道,将其中23.4 万瓶以每瓶6.9元的价格转卖给浙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戴、李二人从中获利人民币130余万元。
2019年4月5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浙江省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叶酸**合同书、**药业公司出具的购销合同、中国农业银行联行来账凭证、**药业公司给**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电子转账发票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丁某某、刘某某、周某某、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戴洁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被告人戴洁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洁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勾结他人,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仁杰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被羁押于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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