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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福龙诈骗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三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戴福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4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开化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福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戴福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至11日期间,被告人戴福龙利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群众对紧缺防护物品的需求,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口罩的虚假信息,在慈溪市骗得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4.3万元、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2.837万元、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72万元。后在被害人催货时,被告人戴福龙一直借故拖延,最后不予回应。被告人戴福龙将所得款用于网络赌博等。

被告人戴福龙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扣押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

3.被害人许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证人敖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戴福龙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福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福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向冬华

2020年4月29日

附:

1.​ 被告人戴福龙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 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

3.​ 《量刑建议书》三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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