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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艺清、汤泽峰等4人诈骗案)_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公刑诉〔2019〕295号

被告人戴艺清,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7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村**号,住漳州市龙文区**小区**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汤泽峰,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路**号,住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1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组**号,住厦门市湖里区**出租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艺清、汤泽峰、林某甲、汤某某、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戴艺清购买笔记本电脑、移动电话等设备以及手机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租用服务器并委托他人制作诈骗手机软件,伙同被告人汤泽峰陆续纠集被告人林某甲、汤某某、郑某某等人,先后租用漳州市龙文区**润园**幢**室和**小区**幢**区**室等处所作为窝点,通过向所买来的手机号码逐一拨打电话的方式,自称是“融鼎借贷”贷款平台的工作人员,可以提供免担保、免抵押贷款,诱使对方添加微信好友,再通过微信聊天诱使对方下载安装“融鼎借贷”APP并注册账户进行所谓网络贷款操作,骗取对方所谓的贷款包装手续费、信誉保证金等钱财。

“融鼎借贷”APP系被告人戴艺清委托他人制作的手机诈骗软件,有与正常网络贷款软件类似的操作界面,注册账户后可以申请贷款并可显示相应的贷款额度,还有手机短信平台支持。但“融鼎借贷”APP后台完全由被告人戴艺清等人控制,没有实际网络贷款功能支持。

被告人戴艺清作为该诈骗窝点的头目,负责提供诈骗犯罪所需的设备、诈骗话术文档、租用服务器和委托他人制作手机诈骗软件、提供收取诈骗所得的收款二维码,以及租用诈骗窝点、提供诈骗人员饮食等,并在诈骗犯罪初期直接实施拨打电话、聊微信等行为;被告人汤泽峰与被告人戴艺清共谋以手机诈骗软件实施诈骗,直接实施拨打电话、聊微信等行为,纠集被告人汤某某、郑某某等;被告人林某甲、郑某某主要负责拨打电话,诱使对方添加微信好友进而被骗所谓的贷款包装手续费、信誉保证金等;被告人汤某某主要负责聊微信,诱使对方下载安装“融鼎借贷”APP并注册账户进而被骗所谓的贷款包装手续费、信誉保证金等。

被告人戴艺清等人诈骗所得的款项,通过扫描二维码的形式转入第三方,第三方扣除10%的费用后转入被告人戴艺清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1093********账户。被告人戴艺清分得诈骗所得的50%,被告人林某甲、郑某某分得各自参与实施的诈骗所得的12%,被告人汤某某分得其参与实施的诈骗所得的10%,被告人汤泽峰分得剩下部分的诈骗所得。2019年4月24日至6月28日,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1093********账户共转入人民币333447元,对应被告人戴艺清、汤泽峰等人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370497元。被告人林某甲参与的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198498元、被告人汤某某参与的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90270元、被告人郑某某参与的犯罪数额人民币47770元。

2019年6月28日下午,被告人戴艺清、汤泽峰、林某甲、汤某某、郑某某在漳州市龙文区**小区**幢**单元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手机、随身无线路由器、电话卡、银行卡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记账单、银行交易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戴艺清、汤泽峰、林某甲、汤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福建普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6.现场照片;7.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艺清、汤泽峰、林某甲、汤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艺清、汤泽峰、林某甲、汤某某、郑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网络贷款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7049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戴艺清、汤泽峰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均是主犯,应当各自所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汤某某、郑某某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均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戴艺清、汤泽峰、林某甲、汤某某、郑某某没有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戴艺清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至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汤泽峰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立强

检察员:杨舒婷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戴艺清、汤泽峰、汤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甲、郑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5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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