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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董盗窃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戴董,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76********,汉族,初中,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2009年2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8月4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戴董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5时许,被告人戴董至本市海珠区鹭江中约九巷5号504房,从窗户进入该户,盗得被害人章某某的单肩背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900元及身份证1张),后继续盗窃章某某的手机时被章某某所发现,被告人戴董立即逃离现场。同年6月9日,被告人戴董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被害人的陈述;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等。

全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董对所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董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戴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及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戴董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俊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戴董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被告人戴董的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

5、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已依法扣押手机2部、手电筒1个,请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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