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6960号
被告人戴辉,男,1989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德兴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2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德兴市**村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6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8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1月26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18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5月下旬以来,被告人戴辉在义乌市**街道*宅、**小区多次进行盗窃,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26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戴辉在义乌市**街道***区*栋楼下,盗走被害人汪某某停放在该处车牌为皖GW8****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
2. 2020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戴辉在义乌市**街道*宅*区*栋*单元楼下,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车牌为浙G5P****车内的两张外币以及四包香烟;
3. 2020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戴辉在义乌市**街道*宅*区*栋*单元楼下,盗走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该处车牌为闽HGB****车内的现金人民币900元及一只VIVO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50元。
现涉案手机和两张外币已经归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戴辉于2020年6月1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车辆信息、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被害人汪某某、张某某、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戴辉的供述与辩解;
4. 价格认定结论书;
5. 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辉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戴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辉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莎莎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戴辉现被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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