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戴辉盗窃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6960号 

被告人戴辉,男,1989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德兴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2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德兴市**村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6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8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1月26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18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5月下旬以来,被告人戴辉在义乌市**街道*宅、**小区多次进行盗窃,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26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戴辉在义乌市**街道***区*栋楼下,盗走被害人汪某某停放在该处车牌为皖GW8****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

2. 2020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戴辉在义乌市**街道*宅*区*栋*单元楼下,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车牌为浙G5P****车内的两张外币以及四包香烟;

3. 2020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戴辉在义乌市**街道*宅*区*栋*单元楼下,盗走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该处车牌为闽HGB****车内的现金人民币900元及一只VIVO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50元。

现涉案手机和两张外币已经归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戴辉于2020年6月1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车辆信息、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被害人汪某某、张某某、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戴辉的供述与辩解;

4. 价格认定结论书;

5. 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辉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戴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辉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莎莎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戴辉现被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