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78********,汉族,初中,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组**号,现住新化县**镇**组**号。2014年1月1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安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11月29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月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以来,被告人戴某某伙同“义生宝”(信息不详,现在逃)、“三宝”(信息不详,现在逃)、“八戒”(信息不详,现在逃)等人窜至安化县平口镇、渠江镇等地多次盗窃摩托车,共计盗窃摩托车七台。其中被告人戴某某非法获利317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戴某某伙同“八戒”窜至安化县平口镇,由“八戒”负责望风,被告人戴某某负责盗窃,将受害人苏某某停放于平口镇保安药店楼下的一台9成新红色豪爵牌锐星女式二轮摩托车盗走,后由戴某某将该车以860元钱价格卖掉,被告人戴某某分得赃款460元,“八戒”分得赃款400元;
2.2019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戴某某伙同“八戒”窜至安化县平口镇中央财富广场资江门诊楼下,由“八戒”负责望风,戴某某负责盗窃,将受害人夏某某停放于资江门诊楼下的一台八成新白色先锋光阳雨钻女式二轮摩托车盗走,后由戴某某将车以800元钱价格卖掉,被告人戴某某分得赃款400元,“八戒”分得赃款400元;
3.2019年6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戴某某窜至安化县平口镇中央财富广场,将受害人刘某某停放于19栋一楼门面内的一台9成新的红色建豪女式二轮摩托车盗走,后以600元钱的价格将该车卖掉;
4.2019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戴某某窜至安化县平口中央财富广场寻找盗窃目标,在财富广场旁的资江世纪城3栋楼梯口将受害人戴某甲的一台八成新白色三铃女式二轮摩托车盗走,后以720元钱的价格卖掉;
5.2019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戴某某伙同“义生宝”窜至安化县渠江镇,由被告人戴某某负责望风,“义生宝”负责盗窃,将受害人韩某某停放于自家楼梯口的一台九成新红色豪爵牌女式二轮摩托车盗走,后由“义生宝”将该摩托车卖掉,戴某某分得赃款380元;
6.2019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戴某某窜至安化县平口镇中央财富广场寻找盗窃目标,将受害人周某某停放于财富广场16栋楼下的一台七成新五羊本田牌红色女式二轮摩托车盗走,后以650元钱的价格将该车卖掉。
7.2019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戴某某伙同“张老子”(信息不详)、“三宝”窜至安化县渠江镇,由“三宝”负责盗窃,将受害人胡某某放于渠江街上的一台白色钱江牌女式二轮摩托车盗走,后由“三宝”将该车卖掉;
经安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被盗七辆摩托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合理价格为19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刑事判决书、收款收据、价格认定书等书证;证人韩某某、胡利停等十七人的证言;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被告人戴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戴某某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因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在两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芝华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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