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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长根盗窃案)(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戴长根,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新桥佳园7幢103室1996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6月27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原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长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26日20时某某,被告人戴长根溜门进入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原绍兴丰瑞针纺有限公司的二楼办公室内,窃得被害人吴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000余某某;后被告人戴长根又到附近的老太婆饭店内,窃得被害人孙某某放在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

2、2020年1月14日上午,被告人戴长根溜门进入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迎宾路170号被害人张玉杰居住的租房内欲实施盗窃,后因被害人发现逃离现场。

2020年1月16日9时某某,被告人戴长根在绍兴市越城区17路公交车上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未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监控截图、人口信息;

2证人盛华荣、何某某、杨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孙某某、吴某某、张玉杰的陈述;

4被告人戴长根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长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部分系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长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某某

检察官助理 陈宏翔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戴长根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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