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戴露明,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91********,汉族,初中,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戴露明曾因盗窃,于2013年3月26日被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曾因盗窃,于2013年5月13日被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戴露明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露明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至2020年12月6日,被告人戴露明在淮安市淮阴区**快递公司、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及**小区盗窃作案三起,共窃得一部手机和二辆电动车。经鉴定,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631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24日6时许,被告人戴露明在淮安市淮阴区**快递公司,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一部OPPO牌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50元。
2.2020年11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戴露明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幢**楼,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一辆沪佳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99元。
3.2020年1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戴露明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幢车棚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一辆小刀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82元。
被告人戴露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戴露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丁某某、倪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戴露明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5.淮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露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露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露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红丽
检察官助理:朱明亮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戴露明现被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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