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诉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91972********,满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住河北省承德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6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拐卖妇女、儿童罪,经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9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户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住山东省菏泽市**乡**行政村,因涉嫌犯有拐卖妇女、儿童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2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拐卖妇女、儿童罪,经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9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阮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文化程度不详,无业,户籍所在地越南,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省**县**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5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1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喀喇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户某某、阮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罪、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告人阮某某伙同越南籍女子茂某某(陈某某,身份不详,在逃)事先共同预谋,以给越南籍女子介绍对象为由,通过隐瞒、虚构越南籍女子身份的方式将越南籍女子通过我国山东籍男子户某某、河北籍女子邓某某介绍给我国内陆男子为妻,进而索要钱财进行诈骗,越南籍女子在男方家中居住一段时间后逃跑。
1、2018年7月份,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小牛群镇居民任某某为了娶妻,通过他人介绍与被告人邓某某结识,被告人邓某某与张某某驱车带领任某某等人到广西南宁市与他人相亲未果,后被告人邓某某联系上在广西南宁地区以为他人介绍对象为生的被告人户某某,被告人户某某与被告人阮某某及越南籍女子茂某某合谋后,被告人阮某某、茂某某通过偷渡到中国广东省茂名市打工的刘某甲(音译,户籍所在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省**县**乡)联系上其在越南的妹妹刘某乙(音译,户籍所在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省**县**乡)后,被告人阮某某、户某某伙同茂某某偷渡到越南接上刘某乙后又再次偷渡到中国广西地区,被告人邓某某、户某某、阮某某、茂某某再次商量后,在广西南宁市刘某乙以户某某为其提供的虚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名字为韦某甲的身份证,以与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的任某某结婚为由,骗取任某某家125,000.00元人民币,2018年9月份刘某乙在任某某家中逃跑。所得赃款被被告人阮某某、邓某某、户某某与茂某某瓜分挥霍。
2、2018年7月份,被告人阮某某、茂某某通过偷渡到中国广东省茂名市打工的刘某甲联系上其在越南的妹妹刘某乙后,刘某乙又将其即将在我国实施诈骗的想法告诉其朋友杜某某后,越南籍女子杜某某也产生趁此机会赚钱的想法,并告知刘某乙将其带到中国实施诈骗,被告人阮某某、户某某与茂某某偷渡到越南接上刘某乙、杜某某后,又再次偷渡到中国广西地区,在山东省郓城县,杜某某以被告人户某某为其提供的虚假中国国籍名字为韦某乙的身份证,以与山东省郓城县居民韩某某结婚为由,骗取韩某某家155,000.00元人民币,2018年10月30日杜某某在韩某某家中逃跑。所得赃款被被告人阮某某、户某某与茂某某、杜某某瓜分挥霍。
3、2018年7月份,被告人阮某某、户某某伙同越南籍女子茂某某将在中国广东地区务工的越南籍女子(身份不详,未抓获)带至山东省郓城县,越南籍女子以被告人户某某为其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名字为王某甲的身份证,通过户某某的介绍后以与山东省郓城县王某乙结婚为由,骗取王某乙家15万元人民币,2018年10月30日,越南籍女子在王某乙家中逃跑。所得赃款被被告人阮某某、户某某与茂某某、越南籍女子瓜分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韩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某、户某某、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7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户某某、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有效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钧
2019年6月3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阮某某现羁押于红山区看守所;被告人户某某羁押于喀喇沁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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