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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户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沽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11261988******,汉族,专科文化,群众,农民,现住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乡**村**号)。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塞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塞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左右,被告人户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TG****的白色北汽绅宝牌SUV汽车行驶至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海园小区东门路段处时,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塞北分局交巡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户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9.1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袁某某证言;

(二) 被告人户某某供述与辩解;

(三)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四) 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五) 视听资料:查获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沽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毓胜

检察官:刘秀峰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户某某现住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小区**室;

2、案件材料及全部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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