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户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8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河南省新乡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村**号。因本案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6月17日被宁德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户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福安市罗江东山村“兴旺酒店”附近出发,沿国道104线往福安市甘棠镇方向行驶,行径国道104线2155km+700m路段,驶入左侧车道,与对向由池某某驾驶的闽******号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福安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户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池某某不负本起事故责任。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户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4.3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户某某支付了池某某修车费用,并额外赔偿池某某人民币3000元,池某某对户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闽******号小型普通客车等物证;
2.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池某某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王某某证言;
5.被告人户某某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被告人户某某行车轨迹、呼气式酒精测试过程、血液抽样过程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户某某自愿认罪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容
2020年5月29日
附:1.被告人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乡市**县**镇**村**号,电话号码1805483****。
_2.随案移送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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