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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户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乡**村**道**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镇**村**扩建工程项目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户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户某某持准驾车型C1驾驶证(驾驶证号码:1302811987********),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贵C6****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从仁怀市仁武大酒店旁往仁怀市茅台镇方向行驶,当其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仁怀市飞天路消防大队路段被仁怀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告人户某某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后将户某某抽取血样送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验结果为送检的LH-2020-0136-J001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6.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材料查询说明、凡进必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酒检单、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人登记资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现场查获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查获经过、悔过书;2.证人席某某证言;3.被告人户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鉴定资质、鉴定意见通知书;5.视听资料: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户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存在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户某某于2006年因盗窃罪被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前科劣迹,请在量刑时予以考虑;(2)被告人户某某2017年10月1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仁怀市公安局行政罚款1000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请在量刑时予以考虑;(3)被告人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户某某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秋

检察官助理 王美琳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所:贵州省仁怀市**镇**村**扩建工程项目部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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