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715号
被告人户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苏州市吴江区**镇**村。被告人户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晚,被告人户某某在饭店喝了五六瓶啤酒,后驾驶车牌为“苏E9****”的白色现代牌小型客车,沿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高新区浦港路从主题餐厅行驶至东海渔村饭店处,遇交警执法检查,掉头准备离开时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户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9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户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型轿车1辆(照片)等物证;
2.人口信息等书证;
3.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4.证人付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7.抽血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户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户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夏益斌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镇,联系电话15151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