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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户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667号

被告人户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984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业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河间市**镇**路**村**号,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底商。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户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10时许,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街路边底商“**防水”门店,被告人户某某拒不配合彭后街派出所和彭后街办事处组织的消防安全检查。后在执法民警刘某某对其进行依法传唤时,户某某在被带离过程中将刘某某面部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户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甲、贾某某、赵某乙的证言,视频,诊断证明书,警察证复印件,证明,照片,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户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晓丽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户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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