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户某某,又名户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城关镇北老集街124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户某某谎称被算卦者身上有阴债邪气,需上香、请神位、烧纸元宝来祛除而骗取多人钱财:徐某某31860元、张某某7200元、宗某某9600元、张某甲15420元、张某乙3000元,共计670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同步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户某某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陶鸿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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