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南检三部刑诉〔2020〕769号
被告人户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21991********,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案发前系**(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塔营业部**,出生地河南省清丰县,户籍地河南省清丰县**乡**村**号,现住河南省濮阳市**区**村。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本院对其宣布取保候审决定。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户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系周某某(另案处理)。随后**金融公司陆续在全国29个省、直辖市设立1100余家理财门店,招聘业务团队,在未经国家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广告宣传、赞助大型活动、门店招揽等方式公开宣传,许诺高额的利息回报,销售“鑫年丰”“双季盈”等理财产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015年2月起,**金融公司先后设立“广群金融”“**宝”“亿宝贷(幸福钱庄)”“**财富”4个线上理财平台,收购或设立“意真金融平台”“**商务/善悉商务/善信平台”“聚蓝/巨涟平台”“雪橙金融平台”“拿米金融平台”5个线上放贷平台,作为理财平台非法吸揽公众资金。2017年8月起,**金融公司通过上述手段,销售由贵州**公司作为转让方的“政信通(幸福之路)”理财产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018年4月9日,**金融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
2015年6月起**金融公司相继在天津注册成立了天津南开花园分公司、天津西营门分公司、天津第二分公司等十一家分公司用于非法吸揽公众资金。
被告人户某某自2015年10月入职**金融公司天塔营业部任**,2016年8月升任**,2018年2月升任**,负责团队管理和销售业务。经审计,与其相关的业务累计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993万元;未兑付金额为人民币655万元。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户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投资人的证言与书证材料;
5.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户某某受雇于**金融公司,在未获得任何行政许可的前提下,面向社会不特定主体推介高息理财产品,吸揽社会公众资金,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造成投资人大额投资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符合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倩
检察官助理:王西发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户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审计报告一册,补充材料一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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