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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户某甲、户某乙、户某丙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21957********,汉族,农民,中共党员,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户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82********,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乡**村**区**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户某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87********,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乡**村**区**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户某乙、户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户某甲与蠡县**乡**村的梁某甲、梁某乙在蠡县**村东北角去饶阳县**村的南北小公路上,因是否碾压麦田发生口角,户某甲将梁某甲、梁某乙所驾驶的车辆拦截,后与随后赶来的户某丙、户某乙一起殴打梁某甲、梁某乙,致梁某甲轻伤二级,梁某乙轻微伤。经查,梁某甲、梁某乙所驾车辆没有碾压麦田,且道路两边没有户某甲家的麦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户某甲、户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户某甲、户某乙、户某丙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户某甲、户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鲁素欣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户某甲、户某乙现押蠡县看守所;被告人户某丙现押博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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