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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户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户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永济县,公民身份号码14270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县**街道**村**组**巷**号,住山东省曹县庄**镇**庄路口**国道路**面食馆。2019年6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9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户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18时许,在曹县庄**镇**村路口山西面馆被告人户某甲和户某乙、户某丙因停车问题与马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发生争吵并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户某甲将王某甲推倒在地致王某甲受伤。经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证明、破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6.被告人户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户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他人人体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户某甲现羁押于曹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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