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9〕500号
被告人房国彦,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天津市西青区**镇**街**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里**号楼**号。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国彦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5月15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5月29日由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房国彦在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大津工业园大津轮胎胶囊集团有限公司门口,虚构以给被害人程某某的孙女找工作托关系需送礼的事实,先后四次诈骗被害人程某某共计22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房国彦被抓获归案。现双方民事赔偿问题已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国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国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国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房国彦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涛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房国彦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二册,补充证据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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