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天津市西青区**镇**村**号,现住天津市静海区**号**楼**室。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11月28日由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19日,被告人房某某以位于天津市西青区**镇**里**号楼**号的房屋作为抵押,从被害人某某甲处借款20万元人民币。2018年10月6日,被告人房某某隐瞒已经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的情况,再次以该房屋作为抵押,从被害人某某甲处续借之前的20万元人民币,并再次借款10万元人民币。两笔借款均支付利息3.6万元,未偿还本金。
2018年3月24日、4月7日、8月8日,被告人房某某分别从被害人李某某处借款20万元、10万元、20万元人民币,后因无力偿还借款,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房某某隐瞒已将位于天津市西青区**镇**里**号楼**号房屋抵押给他人的情况,将该房屋出售给被害人李某某,冲抵50万元的借款。
2018年10月14日,被告人房某某隐瞒已经将位于天津市西青区**镇**里**号楼**号的房屋出售、抵押给他人的情况,以49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被害人张某某。
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房某某隐瞒已经将位于天津市西青区**镇**里**号楼**号的房屋出售、抵押给他人的情况,以3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被害人某某乙。该涉案房屋由被害人李某某居住。被告人房某某骗取来的钱财,均用于赌博。被告人房某某后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款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广峰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房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补充证据材料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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