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房小璐,曾用名房资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2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镇**村**号,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3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兆扬,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21996********,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3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小璐、孙兆扬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房小璐、孙兆扬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12月,被告人房小璐先后从网上购买多个非实名注册微信号,后通过微信发布可提供各类低价商品信息骗取被害人信任,以只收取货款不发货手段骗取35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5788.9元。被告人孙兆扬明知房小璐以上述手段实施诈骗,仍为其提供微信二维码收取货款共计人民币36766.9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30日至6月9日,山东省德州市被害人高某甲被以上述手段诈骗人民币6882.9元,其中4036.9元转入孙兆扬微信。
2、2018年6月4日至6月8日,河北省唐山市被害人韩某某被以上述手段诈骗人民币16985元,其中14659元转入孙兆扬微信。
3、2018年6月6日至6月8日,山东省平原县被害人张某甲被以上述手段诈骗人民币1005元,上述钱款全部转入孙兆扬微信。
4、2018年7月22日,安徽省安庆市被害人祁某某被以上述手段诈骗人民币1045元。
5、2018年7月24日至7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刘某甲被以上述手段诈骗人民币4361元。
6、2018年7月24日至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害人李某甲被以上述手段诈骗人民币1491元。
7、2018年8月3日至8月5日,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仲某某被以上述手段诈骗人民币1087元。
8、2018年8月4日至8月10日,陕西省渭南市李某乙被以上述手段诈骗人民币1213元。
9、2018年8月8日至8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害人孙某甲被以上述手段诈骗人民币1382元,其中1358元转入孙兆扬微信。
10、2018年8月8日至8月17日,山东省胶州市被害人李某丙被以上述手段诈骗人民币6169元,上述钱款全部转入孙兆扬微信。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房小璐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6400元。
11、2018年8月9日至8月1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害人滕某某被以上述手段诈骗人民币3539元。
12、2018年8月10日至8月16日,四川省什邡市被害人廖某某被以上述手段诈骗人民币895元,上述钱款全部转入孙兆扬微信。
13、2018年8月11日至8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被害人戴某某被以上述手段诈骗人民币1109元。
14、2018年8月11日,山西省大同市被害人李某丁被以上述手段诈骗人民币1947元,其中142元转入孙兆扬微信。
15、2018年8月14日至8月15日,河南省叶县被害人张某乙被以上述手段诈骗人民币732元,上述钱款全部转入孙兆扬微信。
16、2018年8月17日至8月21日,河南省郑州市被害人王某甲被以上述手段诈骗人民币1673元,上述钱款全部转入孙兆扬微信。
17、2018年8月17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被害人胡某某被以上述手段诈骗人民币833元,上述钱款全部转入孙兆扬微信。
18、2018年8月24日至8月27日,河南省新密市被害人马某某,被以上述手段诈骗人民币2818元,其中777元转入孙兆扬微信。
19、2018年10月10日至10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害人刘某乙被以上述手段诈骗人民币3042元。
20、2018年10月11日至10月15日,江苏省建湖县被害人梁某某被以上述手段诈骗人民币735元。
21、2018年10月21日至11月3日,江苏省泗阳县被害人王某乙被以上述手段诈骗人民币3209元。
22、2018年11月1日至11月8日,河北省霸州市被害人王某丙被以上述手段诈骗人民币739元。
23、2018年11月2日至11月8日,吉林省长春工业大学在校生被害人高某乙被以上述手段诈骗人民币4087元。
24、2018年11月8日至11月10日,北京市西城区被害人高某丙被以上述手段诈骗人民币1026元。
25、2018年11月10日至11月22日,天津市河东区被害人孙某乙被以上述手段诈骗人民币5163元。
26、2018年11月12日至11月15日,江苏省兴化市被害人李某戊被以上述手段诈骗人民币1015元。
27、2018年11月12日至11月20日,福建省泉州市被害人王某丁英被以上述手段诈骗人民币1613元。
28、2018年11月16日至11月24日,陕西省武功县被害人宋某某被以上述手段诈骗人民币2512元。
29、2018年11月17日至11月24日,陕西省兴平市被害人李某己被以上述手段诈骗人民币1217元。
30、2018年11月17日至11月28日,河北省张家口市被害人刘某丙被以上述手段诈骗人民币1042元,其中634元转入孙兆扬微信。
31、2018年11月18日至11月23日,天津市东丽区被害人张某丙被以上述手段诈骗人民币4687元。
32、2018年11月19日至11月23日,云南省昭通市被害人李某庚被以上述手段诈骗人民币1157元。
33、2018年11月20日至11月26日,贵州省习水县被害人王某丁被以上述手段诈骗人民币2519元,其中746元转入孙兆扬微信。
34、2018年11月21日至11月28日间,浙江省临海市被害人罗某某被以上述手段诈骗人民币5210元,其中2063元转入孙兆扬微信。
35、2018年11月24日至11月28日间,浙江省平湖市被害人周某某被以上述手段诈骗人民币1649元,其中1044元转入孙兆扬微信。
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房小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孙兆扬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房小璐家属代其退缴赃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孙兆扬家属代其退缴赃款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孙某丙、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甲、韩某某等35人的陈述;
4、被告人房小璐、孙兆扬的供述;
5、检查笔录1份;
6、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2份;
7、光盘1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小璐、孙兆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小璐伙同被告人孙兆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房小璐、孙兆扬到案之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房小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孙兆扬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兴兰
代理检察员:漆 禹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房小璐、孙兆扬暂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补充材料52页。
3、随案移送光盘16张。
4、随案移送手机5部、银行卡2张、退赔款人民币3万元(均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军粮城派出所)。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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