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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房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房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74********,汉族,本科毕业,干部,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北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2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房某在商丘市文化路小学酉30米路北复印打字社与杨某某、杨某某甲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伪造公证书为由,骗取杨某某甲、杨某某姐弟人民币27万元,其中杨某某甲被骗14万元,杨某某被骗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甲、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房某供述;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他人鉴订合同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书学

检察员:徐亚萍

(院印)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房某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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