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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房某某、严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房某某,曾用名房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95********,汉族,初中,务工,住盱眙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房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7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99********,汉族,初中,务工,住盱眙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户籍地盱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严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7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房某某、严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房某某、严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房某某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房某某通过网络游戏认识被害人高某某后,使用QQ社交软件,冒充其妻子严某某的女性身份与高某某在网络上“谈恋爱”,获取高某某信任后,以游戏充值、还房贷、谎称严某某患病等理由先后骗取高某某QQ红包、转账共计人民币21438元。期间,房某某指使妻子被告人严某某与高某某语音通话,继续获取高某某信任后,编造理由多次骗取高某某支付宝、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2098元。

被告人房某某、严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房某某、严某某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严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房某某、严某某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房某某、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QQ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某、严某某共同实施了部分诈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房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严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房某某、严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房某某、严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木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房某某、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件材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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