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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房某某、刘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二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7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济南市**镇**号。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9年5月22日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至案发,在本市槐荫区宋庄一出租院内,被告人刘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私自加工假冒注册商标为“五粮液”、“国窖1573”、“贵州茅台”、“水井坊”、“剑南春”“泸州老窖”等的知名品牌白酒,后由刘某某对外销售。查获销售给李某某、侯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假酒的金额合计82100元,被查扣的未销售的假冒“五粮液”170箱、“贵州茅台”30箱、“国窖”19箱、“水井坊”10箱、“剑南春”17箱、“泸州老窖”46箱,金额合计105900元。

综上,非法经营金额合计188000元。

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假冒白酒一宗;2.书证:扣押决定书、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微信转账记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等:3.证人证言:证人房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查扣现场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丽丽

检察员:耿戌韬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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