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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房某某、廖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326号

被告人房某某,绰号“摩托”,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6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某出租屋。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绰号“啊带”,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巷某栋**。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凌晨时分,被告人房某某、廖某某等人酒后路过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连发15巷路口被害人谢某某经营的烧烤档时,冼某某(另案处理)随意踢了一脚烧烤档的凳子,后谢某某与冼某某等人发生口角,被告人房某某、廖某某伙同冼某某、曹某某、余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对谢某某拳打脚踢,并持啤酒瓶对谢某某进行追打,致谢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一级。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房某某投案自首;2020年8月5日被告人廖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同案犯冼某某、曹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房某某、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频监控截图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某、廖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带娣

2020年11月4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房某某、廖某某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册八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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