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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房某某、徐某某重婚案)_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房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村**号,住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村**号,因涉嫌重婚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济宁公安局任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4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济宁市任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住济宁市任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济宁市任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甲、徐某某涉嫌重婚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以来,被告人房某甲在与其妻子某某臣合法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人徐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徐某某在明知房某甲合法婚姻存续的情况下,分别于2007年、2009年为房某甲生育两男孩。房某甲后为徐某某在任城区**花园小区购买住房,与徐某某及大儿子在此共同生活,将二儿子交予其妻子文某某抚养。

2017年8月,淄矿集团岱庄煤矿在二十里铺街道采煤塌陷区房屋及建筑设施斑裂补偿期间,被告人房某甲隐瞒其养猪场房屋及建筑设施已于2006年获得一次性补偿的事实,利用其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以他人名义再次申报补偿款536095元,并将涉案款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房某甲和徐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房某甲和徐某某子女的学籍表、岱庄煤矿廿里铺街道**村房屋塌陷补偿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房某乙、艾某某、刘某某23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房某甲、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甲有配偶又与徐某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房某甲合法婚姻存续的情况下,与房某甲公开以父亲名义共同生活,肆意破坏依法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上述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甲作为村级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院审查期间,被告人房某甲、徐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房某甲、徐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昊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房某甲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联系方式:1396370****)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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