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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房某某、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521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74********,汉族,专科文化工作单位为*****(深圳)钟表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镇**村**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乡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77********,汉族,专科文化,工作单位为深圳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房某某、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0时22分许,被告人房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P6****号牌小型汽车(搭载李某甲)行驶至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井路雅好酒店门口路段时,因倒车过程中车尾与在沙井路沙头商业街路段行驶由王某甲驾驶的粤B4****号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交警对被告人房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1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房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6.86mg/100ml。经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作为粤BP6****号牌小型汽车的同车人及车主,在明知房某某有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机动车交由房某某行驶,其行为系共同犯罪。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李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55mg/100ml,后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8.24mg/100ml。

在此次事故中,因被告人房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目前该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作为车主及同车人,在明知被告人房某某有饮酒行为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机动车交由饮酒驾驶人上道路行驶,其行为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房某某、李某甲锋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均判处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淑蓉

2020年 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房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59*******,担保人周某某联系电话为:159*******

2.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4*******,担保人王某乙联系电话为:134*******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二份及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四份。

5.《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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