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713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81********,满族,大学文化程度,系**小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扎兰屯市**镇**街**号。曾于2016年7月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2月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扎兰屯市**街**胡同**号。曾于2014年4月因容留卖淫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晓娇,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8月13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1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房某某、李某某向被害人姚某某谎称二人在内蒙古扎兰屯合伙经营二手车行、小额贷款公司,虚构被告人房某某的经济实力骗取被害人姚某某信任后,被告人房某某先后以自己在内蒙古海拉尔投资建设旅游景点需要资金等理由,屡次向姚某某借款,在沈阳市铁西区等地先后骗走被害人姚某某现金人民币800921.08元。在此期间被告人房某某、李某某二人合谋先后以各种理由骗走被害人姚某某名下一辆大众速腾轿车(价值人民币105000元)以及翡翠、玉石等珠宝(部分珠宝、玉石价值人民币61500元)并骗被害人姚某某贷款购买凯迪拉克轿车一辆(被害人姚某某付首付款人民币6万元,以姚某某名义贷款人民币148300元)及路虎神行越野车一辆(李某某支付首付款人民币1.5万元,以姚某某名义贷款人民币137900元)被李某某占有、处分。后期在被害人姚某某的催要下,房某某陆续返还给姚某某人民币共计125794.52元。所骗赃物现已部分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二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前科劣迹材料、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价格认证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浦某某、王某某、白某某、冉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房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辽宁自贸区分公司价格评估结论书;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李某某与姚某某之间的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李某某共同诈骗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薪薪
2019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房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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