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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房某某、谢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94********,瑶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村委会****号,住清远市清城区**林场****建筑公司**宿舍。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7日被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20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住清远市清城区**林场**区**村一出租屋。因本案于2020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盗窃罪、谢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中午,被告人房某某伙同他人在清远市清城区银盏林场恒大银湖城工地某板房内,盗窃了广东**机电消防有限公司放置在该处的一批黑皮电线,后拿到银盏林场银中村的废品收购店,以每斤人民币5.2元的价钱,卖给店老板被告人谢某某,得赃款人民币1040元;随后,被告人房某某等人再次去到上述地方,盗窃了深圳市**景观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放置在该处的一批花皮电线(全新包装,未使用),后拿到银盏林场银中村的废品收购店,以每斤人民币4元的价钱,卖给店老板被告人谢某某,得赃款人民币2456元。

2020年1月17日中午,被告人房某某等人两次去到上述地方,均以同样方式盗窃了广东**机电消防有限公司放置在该处的一批黑皮电线,两次后拿到银盏林场银中村的废品收购店,均以每斤人民币5.2元的价钱卖给店老板被告人谢某某,分别得赃款人民币761元和132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上述废品收购店起获了上述全部黑皮电线(部分黑皮电线系全新,未使用)。经鉴定,上述被盗黑皮电线价值人民币19320元,上述被盗花皮电线价值人民币6306.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手机一台、华为手机一台、黑色电缆一批;2.书证:恒大银湖城工地监控视频一份、被盗电线进货单一张、三轮车购置收据一张、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辜某某、刘某某、邓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房某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搜查、提取、辨认等笔录;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8.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刚

2020年5月20

附:

    1.被告人房某某、谢某某现均被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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